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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23小时未睡葬送他人性命 疲劳驾驶不亚于“谋杀”

发布日期:2015-11-20 09:28:56 文章来源: 中国驾驶员学习网

——2015年“7.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开


2015年7月3日00时55分,江门开平市325国道6KM+160M(水口工业园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撞同车道前方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的两辆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人民币。经深入调查,该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结果,并经我市“7.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所有成员一致通过。现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开: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3日,陈伟军驾驶赣CJ72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广州市增城区往开平市。当天0时55分许,行驶至325国道96KM+160M路段(开平市水口工业园路口)时,碰撞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信号的、由李俊华驾驶并搭载黄锦添、谭辉玉的粤JEB079号小轿车后,将粤JEB079号小轿车推向前碰撞前方由段圭军驾驶的鲁HSN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HQ021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赣CJ72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跨压过粤JEB079号小轿车后再碰撞平板半挂牵引车车尾,造成陈伟军受伤,李俊华、黄锦添、谭辉玉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2015年7月3日01时00分,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指挥厅接开平市“110”指挥中心转来该事故的警情,指挥厅即通知水口交警中队前往现场处置。水口交警中队接到指令后,值班领导带领三名民警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警,联合同时赶到现场的开平市消防队开展交通管制、疏导以及现场勘查、抢救伤员等工作。开平市水口医院、开平市沙冈医院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开平市誉弘拯救服务有限公司的拯救车到场协助施救。接到现场情况报告后,开平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领导马上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江门市、开平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江门市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开平市政府和江门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该事故现场勘查及处置工作于7月3日6时35分完成,交通恢复正常。

7月3日上午,开平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325国道“7.3”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副市长、公安局长黄跃波任领导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事故现场保护组和事故善后处理与劳动争议协调组,各小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负其责,全力做好325国道“7.3”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性质

(一) 直接原因

据赣CJ72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军供述,其于2015年7月2日凌晨2时许驾车送货去广州,于7月3日晚上21时许,装载货物驾车从广州返回开平,期间一直没有睡觉,于事发前由于疲劳,一边打瞌睡一边驾驶致使发生事故。

驾驶员陈*军疲劳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赣CJ72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单位江西省万载县杨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车辆运营疏于管理,没有对承租人、驾驶员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后事故调查组认定,开平市“7.3”较大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陈*军,疲劳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导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7月3日对该案立刑事案件侦查,将按法律程序追究陈*军的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吊销陈伟军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万载县杨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赣CJ72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江西省万载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万载县杨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整改。

3、段*军,是鲁HSN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段*军驾驶鲁HSN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Q021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运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和私自改装加高栏板,由开平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李*华,是粤JEB079号小轿车驾驶员,不负事故的责任。

5、谭*玉、黄*添,是粤JEB079号小轿车的乘客,不负事故的责任。(来源:江门交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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