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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自学直考” 的三个主体

发布日期:2016-01-14 17:13:01 文章来源: 驾驶引路人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汽车驾驶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范立

“非经营性”对驾培市场的潜在威胁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我国是一种创新的培训与考试改革,从理论上符合便民利民、开放竞争、公正廉洁的原则;但是,如果设计的不全面,降低了对“自学直考”的要求,就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违背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甚至会危害社会。如何来理解《意见》中自备车辆、随车指导人员、自学人员三个主体的“自学直考”,会帮助决策层正确对待,事前做好预防,避免更多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分析“自学直考”中表述的自备车辆、随车指导人员、自学人员,与驾校现行的教练车、教练员、学员三个称谓有着很大的差异。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由于表述中的内涵和要求完全不同,也就是说自备车≠教练车、随车指导人员≠教练员、自学人员≠学员。如果用这种分类来确定“自学直考”的三个主体,就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提法,否则,就与法律的用词不吻合。虽然,任务中要求,自备车辆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随车人员要具备安全驾驶经历,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要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但这种表述方法与教练车、教练员、学员有了本质的区别。教练员是驾驶学员的启蒙老师,教练车适用于驾驶培训教学的工具,学员需要系统的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老师没了、教学工具没了、系统学习没了,取而代之的就是教什么、用什么教、学什么都不重要,考过了就行,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倒退。

“自学直考”模式的自学人员,在只有安全驾驶经历,不强调有教学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的随车人员指导下驾驶,训练安全很难保障。《意见》中对驾校的教学要求非常高,但对自学直考没有教学要求,等于放宽了“自学直考”的门槛;如何培养自学人员的安全意识,如何养成自学人员文明行车的习惯,如何让自学人员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和限制,这无疑会是一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最后的考试如果没有学习记录,单凭时间为依据来约考,如何确定自学人员的驾驶水平,是否能保证考试安全,无法估量风险,安全隐患之大,可想而知。

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等试点事项,细化方案、完善措施非常重要,不能简单的用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进行要求。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训练和考试方案,对自备车的使用、随车人员的专业指导能力、自学人员的训练规范都要具体细化,对训练过程要细化到三个主体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动作,整个措施要缜密、无漏洞,确保训练和考试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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