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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营运客车超载超速将被拘

发布日期:2015-08-31 11:55:47 文章来源: 中国驾驶员学习网

刑法修正案(九):营运客车超载超速将被刑拘

11月1日起营运客车超载超速将被拘(图片来源:网络)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条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较之前更为严格,其中明确指出,营运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将被拘。下面是正文部分内容: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此,小编特意查找了《刑法》的相关内容来作简单对比: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之前看似更加侧重日常行车过程中,驾驶人可能存在的飙车醉驾这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到这次增加对客运到危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有恶劣影响,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超载超速这类违法现象的严惩,可见,我国的法律的约束力和惩罚力度都在增强。然而,就交通安全而言,增加犯罪成本在预防和遏制交通犯罪方面还是有待完善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包括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去自觉提高自身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安全意识,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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